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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894章 我不要举报了,你给我写个诉状,告那条疯狗诬告!(1 / 2)

陈华强心头一跳。

张伟?

这老毕登是怎么惹上张伟这个煞星的?

陈华强伸手,从茶几上拿起那份被捏得皱巴巴的法院传票和起诉状副本,手掌用力捋平纸张上的褶皱,低头快速扫视起来。

他先是一愣,随即眉头越皱越紧。

作为大成律所的合伙人,他服务建安医院也有好几年了。对于建安医院私下搞“截单”这种灰色操作,他门儿清,甚至可以说毫不意外。

每年,他都要帮建安医院处理几起因为救护车截单而引发的纠纷案子。

但这类案子,在法律界有极其明确的界限。

首先,必须出现实质性的“人身损害”。

如果仅仅是因为救护车私自转运到了自家医院,或者患者家属事后觉得治疗费用太贵,法院一般是不会受理的。

这种破事,属于行政违规,需要向卫生局等主管单位投诉,并不归法院管。

而很明显,只要没出人命,没造成严重伤残,主管单位通常也是和稀泥,睁一只眼闭一只眼,根本不会管这种闲事。

有这时间多摸会鱼不香吗?!

为人民服务的口号喊喊就得了,真上头就是你的不对!

但如果出现了人身损害,比如像张伟代理的这起案子,患者因为医院无治疗能力最终死亡。这种情况,只要家属起诉,法院一般都会受理立案。

可是,以往类似的案子,常规打法是什么?

通常都是针对医院主体,索要高额的民事赔偿。了不起的,再给主治医生附带起诉一个“医疗事故罪”,以此来增加谈判筹码。

陈华强太清楚“医疗事故罪”的定罪门槛有多高了。

说白了,医生不是神仙,不包治百病,更不包活命。

只要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尽到了基本的救治义务,没有明显的、违反诊疗常规的违规操作,或者极其严重的疏忽大意,医疗事故罪一般是绝对不会成立的!

不然,只要病人在医院出事了,医生都要负刑事责任去坐牢,那全天下谁还敢穿那身白大褂?

有些病,就是医生能力有限治不了;有些病,就是客观因素导致病情恶化太快。

所以,别说他服务建安医院这几年经手的那些案子,就是放眼全国,真正能判决医生“医疗事故罪”实刑的案例,都是寥寥无几!

仅有的几例判决,也就是追究到一线的主治医生,也就到此为止了。

但是!

当陈华强的目光落在张伟这份起诉状的“被告人及诉讼请求”一栏时,他的瞳孔猛地收缩,眼珠子都快瞪出来了。

这诉状,太踏马离谱了!

除了常规的向建安医院索要巨额民事赔偿外,张伟竟然将参与此事的链条上下,全部列为了刑事被告!

陈华强盯着那一行行黑体字,呼吸都变得粗重起来:

“被告人一:李俊(建安医院急诊科主治医师)”

“指控罪名:医疗事故罪、过失致人死亡罪。”

“被告人二:王志强(建安医院急诊科主任)”

“指控罪名:间接故意杀人罪、医疗事故罪。”

“被告人三:王江允(建安医院救护车驾驶员)”

“指控罪名:医疗事故罪(共犯)、诈骗罪、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、过失致人死亡罪。”

“被告人四:王振华(建安医院法定代表人、院长)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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